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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問答

    申請低收入戶之資格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9-01 00:00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4個月(但在他縣市已列低收入戶,不在此限)。二、戶內有工作能力人口數未超過戶內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三、.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10,991元。四、全戶不動產未超過新台幣260萬元整。五、全戶存款4口以內未超過新台幣3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5萬元。六、自有汽車乙輛,總排氣量未達1600CC,且車齡超過4年以上者;以營生為主或有特殊照顧需求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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