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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公告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0-28 13:51

    依據: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l11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
    (一)二級上將:70歲(民40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45年出生)。
    (三)少將:60歲(民50年出生)。
    (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52年出生)。
    (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60年出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65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74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自111年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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