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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2至4歲育兒津貼申請受理說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1-26 17:15
    • 依據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暨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辦理。
    • 本市2-4歲育兒津貼自108年8月1日起開放申請,針對實際年齡滿2歲至未滿5歲學齡之我國籍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就讀公立、非營利、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準公共幼兒園之幼兒,如父母或監護人家庭綜所稅率未達20%,且未正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可申請每月2,500元補助,第3名以上子女加發1,000元。
    • 自108年8月1日起,民眾可選擇以下方式申辦:
      (一)親送:填妥申請表並檢附資料繳交予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人員,取得收件確認單留存。
      (二)寄送:填妥申請表並檢附資料寄送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幼教專案辦公室(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3樓)。
    • 應備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須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
      (二)父母雙方身分證影本1份(申請人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三)父母雙方印章。
      (四)幼兒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1份(若為單親家庭,請附戶籍謄本且詳列記事欄)。
      (五)郵局存簿封面影本1份(父或母或幼兒其中一方)。
      (六)第3名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須附含3名子女的戶籍謄本且詳列記事欄影本1份)。
    • 幼兒滿2歲當月還在領取衛生福利部0至2歲育兒津貼、托育公共或準公共服務補助者,原則上家長不需重新申請2至4歲育兒津貼,教育部會依據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提供之資料逕予審核。
    • 依據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規定,經審通過者,於受理申請之次月底前,將津貼按月撥入指定帳戶(父母其中一方、監護人或幼兒)。
    • 同一月份同一幼兒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2至4歲育兒津貼。
    • 幼兒戶籍地址於2至4歲育兒津貼請領期間遷徙至其他縣(市)者,遷徙當月由原戶籍所在縣(市)核發2至4歲育兒津貼,並於次月停止發放,爰申請人應於遷徙次月至新戶籍所在縣(市)重新申請。
    • 申請人如需提出申復或異動,應填妥申復或異動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親送或郵寄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幼教專案辦公室(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3樓);另申請表件可至「市府教育局局網(http://www.kh.edu.tw/)/查詢下載/各式表單/幼兒教育科/2-5歲幼兒照顧專區/各項2-5歲幼兒補助/2至4歲育兒津貼」項下下載。
    • 自110年1月18日起開放育兒津貼線上申請功能,並提供線上即時查詢本津貼核定結果(https://e-service.k12ea.gov.tw),相關操作手冊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並提供諮詢專線0800-205-105,以利即時解決民眾操作及相關疑義。
    • 如有疑問,請聯繫教育局幼教專案辦公室諮詢專線(07)799-0785或洽本所民政課承辦人員(07)332-2351轉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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