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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申報期程說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2-02 16:43
    • 全國統一申報期間:111年1月3日起至111年2月11日止
    • 高雄市補申報期間:111年6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申報說明:

    • 農友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
    • 請農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包含種稻、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已完成申報者,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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