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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宣導

    行政院農委會未核准任何基因轉殖植物之推廣或銷售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12-26 16:49

    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下簡稱種苗法)」第52條及第54條規定,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通過田間試驗審查,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依其申請用途而異,如食用需向衛生福利部,如為飼料需向農委會申請),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違反前開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非法推廣或銷售之植物,得沒入銷毀。

    我國僅許可部分基因改造食品及飼料(如大豆、玉米)之上市,但迄未許可任何基因轉殖植物之種植及推廣銷售,請種苗業者及相關業者留意避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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