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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問答

    有哪些事件可以申請調解?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9-01 00:00
    「一般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皆可申請調解,惟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再聲請調解。※以下民事事件不得聲請調解:1.婚姻無效或撤銷,協議離婚、履行同居義務、分居協定、請求認領、否認子女、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改訂、繼承權拋棄等。2.票據作廢、爭執土地地界所在。3.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買良為娼、設賭場等。4.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死亡宣告及監護或輔助宣告等事項。5.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6.關於租佃爭議事件。7.關於畸零地糾紛。8.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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