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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問答

    申請急難紓困資格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3-04 10:52

    (一)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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