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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本區私有三七五耕地租約租期屆滿續訂或收回自耕公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2-30 14:00

    主旨:本區私有三七五耕地租約租期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時,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或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之案件,請於公告期間提出申請。
    依據: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第19條、第20條、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14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及司法院釋字第128、422、580號解釋意旨等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17日止(共48天),依照本公所辦公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受理申請。
    二、申請資格:
    (一)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耕地者,應提出申請。
    (二)出租人符合下列三款情形者,得申請收回出租耕地:
    1、能自任耕作。
    2、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3、因收回出租耕地不致使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
    (三)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如符合前開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者,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
    (四)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且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倘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且承租人因出租人收回耕地而失其家庭生活依據時,出租人或承租人得申請本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三、申請手續:
    (一)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者,應填具「私有耕地租約期滿續訂租約申請書」1式2份,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1份,向本公所申請:
       (下列第4、5、6項文件係出租人亦提出申請收回自耕,而有審核收益支出必要時才須檢附)
    1、原租約書正本。
    2、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3、身分證正本: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區)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4、租約期滿前1年(即民國108年)年底,承租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應包含現住人口及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得以回溯確認108年12月31日該戶之實際人口數)。
    5、民國108年全年生活費支出明細表。
    6、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核發之108年全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自耕者,應填具「私有耕地租約期滿收回耕地自耕申請書」1式2份,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1份,向本公所申請:
       (下列第4、5、6項文件係承租人亦提出申請續訂租約或經通知表明願意續訂租約,而有審核收益支出必要時才須檢附)
    1、原租約書正本。
    2、出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3、身分證正本:經核對身分後,身分證正本當場退還,鄉(鎮、市、區)公所留存身分證影本1份。
    4、租約期滿前1年(即民國108年)年底,出租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應包含現住人口及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得以回溯確認108年12月31日該戶之實際人口數)。
    5、民國108年全年生活費支出明細表。
    6、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核發之108年全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出租人係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申請收回自耕者,應填具「私有耕地租約期滿收回耕地自耕申請書(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1式2份,並檢附原租約書正本、出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與租約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自耕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租約土地或出租人之自耕地為都市土地者,始須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各1份,攜帶身分證正本向本公所申請。
    四、申請需用書表可向本公所免費領用。
    五、注意事項:
    (一)出租人、承租人於申請期間內,均未提出申請時,本公所將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
    (二)如出租人、承租人本人無法親自到公所申辦,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及出租人或承租人身分證影本核對身分。
    (三)租約書正本毀損或滅失致未能提出者,得由當事人陳明理由,向本公所申請抄發耕地租約副本辦理。
    六、其他事項:申請案件將於110年5月31日前完成核定,惟必要時得延長之。核定結果將由本公所通知出租人與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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