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高雄市兵役處106年11月24日高市兵役動字第10606393100號函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106年11月20日國後動管字第1060019430號函辦理公告。
主旨:公告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
依據: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l06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
(一)二級上將:70歲(民36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41年出生)。
(三)少將:60歲(民46年出生)。
(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48年出生)。
(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56年出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6l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70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06年l2月3l日止,並自
l07年l月l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